住建部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17-12-09 | 次浏览
为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12月11日正式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六大内容:
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并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推送工作。住建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
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并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推送工作。住建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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